新时代,当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有了高品质的诉求,而作为日常生活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婚姻品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人们生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有关婚姻问题的提案议案,涉及了婚前婚后的多个环节。代表委员为提高人们婚姻生活品质鼓与呼,凸显了对于新时代婚姻登记工作的新期待。
作为美好婚姻的第一道健康保障,婚前检查因为婚姻法的修改从强制婚检改为了自愿婚检。在倡导婚姻自由的今天,不及时或是忽略婚检会给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埋下隐患。在今年的三八妇女节,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副省长苻彩香,长期从事和分管妇联工作的她呼吁广大适婚青年,尤其是女青年要提高婚检意识,让婚检证明成为广大女性朋友通往幸福婚姻的一张“通行证”。
“严重出生缺陷的孩子不仅会给家庭带来经济上的压力、精神上的痛苦,也给社会造成沉重负担。”苻彩香说,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很有必要,这是减少出生人口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首要防线,也是阻断遗传性疾病,预防传染性疾病,维系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苻彩香建议,把婚检纳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免费婚检,减少婚检者的经济压力。加大婚检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婚育学校、社区优生优育宣传等各种渠道,宣传婚前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形成人人重视婚检的社会共识,让婚检成为每一个家庭抵达幸福的“通行证”。
相比自愿婚检的高自由度,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限制条件就显得相对较多。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加大,推进异地婚姻登记制度的呼声日渐强烈。
今年两会上,由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主席王荣领衔,另有21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推进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工作的提案》。提案分析了目前异地办理婚姻登记面临的障碍:一是政策障碍。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民政厅拟出台《广东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拟规定在本省地级市内可通办婚姻登记业务,但对跨省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尚无政策支持。二是婚姻登记信息未实行联网共享。三是制度执行缺乏保障。实行异地办理结婚登记,必将大大增加现有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量,可能出现人手紧缺、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
提案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在《婚姻登记条例》增加:在现行条件下,可允许登记双方在一方的经常居住地、工作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当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达到联网的条件时,婚姻登记双方不受户籍、居住地等因素限制,可在全国任意区域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同时,对相关的工作规范进行相应的修订。此外,可在外来务工异地求学青年人口集中的省市,通过民政部授权地市民政部门通办全国婚姻登记业务,或者地市民政部门与外省市人口流出较多的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先期开展异地婚姻登记试点。
参与联名提案的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主席刘悦伦认为,民政部近年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成效很大,婚姻登记机关每年直接面对3000万左右的婚姻当事人,但各地婚姻登记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婚姻登记仍受户籍限制、婚姻信息共享交换仍存壁垒、婚姻登记所需出具证件和个人声明的真实性难以判断、当事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难以查证、婚姻登记服务仍较简单等。
刘悦伦认为,推动婚姻信息共享,重点做好民政部门、司法部门信息衔接,加快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婚姻信息互联互通,尤其要推动民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建立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衔接机制,实时共享全国各级法院离婚判决、宣告死亡等婚姻信息,及时核查婚姻当事人婚姻状况变化等情况。
“在某种层面上来说,异地婚姻登记对推动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国政协委员蒋洪峰强调说, “在推进试点工作的同时,还要注意婚姻登记异地登记的安全隐患,要升级完善国内公民婚姻数据库,打破信息屏障,联通‘信息孤岛’,实现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可实时查询外省市同时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为实现异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提供条件。”
推行异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第一步要做的就是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同样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还有婚姻中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界限问题。
“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修订的,至今已经16年。”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说,其中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婚姻家庭形势发展变化,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矛盾较大。
谭琳认为,近年来,婚姻家庭关系又出现新情况,司法解释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实践中对妇女儿童造成了较大伤害。究其原因,主要是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无据可循。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有利于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仅是对审判适用法律作出的解释,只有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确立共债共签原则,才能真正解决夫妻债务的源头问题。”谭琳强调说。
谭琳认为,一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和知道并认可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在夫妻债务问题上,应规定夫妻对法律明文规定或合意认可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在立法中,解决夫妻债务问题有两个可选方案:一是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明确夫妻双方日常家事代理的权限范围,并且规定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限之外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共同签字确认。多年来,银行业对于贷款就是这样要求的,已婚者贷款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确保交易的安全。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所主张和采用的。二是借鉴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区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做法,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的范围,划清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界限。这样既可以明晰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责任,又可以体现家庭事务夫妻“平等参与、共同决策、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保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债权人应尽注意义务,减少交易的风险,从而有效地兼顾了各方的利益。
明确了婚姻中的债务关系,婚姻生活在经济上才能有所保障。而婚姻生活不仅需要经济,感情上的维系也是相当重要的。尤其是新时代女性地位不断提高,在职场和家庭扮演着双重角色,所承受的压力更大。所以婚姻中的职场女性更需要心理上的抚慰等心理健康服务。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桐宇就呼吁社会关心职业女性的心理健康问题。
“在职场上,别人不会因为你是女性就让着你,但同时女性在家庭中又是妻子、母亲、儿媳妇。一旦家庭和事业这两个领域阶段性的忙碌发生冲突,就容易诱发感情危机,女性的婚姻就遭受到一些挑战。”周桐宇说。
在周桐宇看来,中国传统观念“男主外、女主内”仍深深影响着这部分女性。“怎样维护好一个家庭,是有挑战的。一些职场上成功的女性,婚姻却是失败的,这对孩子、对家庭、对女性自身,都构成一系列心理问题。”这个问题不容小觑,对此,周桐宇建议民政部门牵头各级社会组织、团体、公益机构从各角度多渠道地为女性心理健康服务搭建平台,以点带面,扩大示范效应,积极开展家庭危机干预、法律咨询、情感疏导等专业心理服务。
“建立起心理健康的意识,不要碰到事情才知道出声去求救。不一味隐忍,也对下一代有比较好的引导作用。”周桐宇指出,我国心理咨询行业总从业人口仅3万人,其中大多数是对青少年心理问题提供服务,少有针对妇女心理问题提供疏导帮助。因此,她还建议由各级妇联牵头,将女性心理帮助中心(点)的建立辐射到基层街道、居委会以及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形成网状结构,为女性提供便捷的心理帮扶渠道。
很多时候,婚姻中女性在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中付出的相对较多,她们需要家庭和社会更多的关注和关爱。而在有孩子的家庭,当父母婚姻关系接近破裂的边缘时,他们的权益往往更容易被忽略。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只要离婚父母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即可进行离婚登记。然而抚养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何?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婚姻登记机关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如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在确定抚养人时需征求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而在登记离婚中,婚姻登记机关仅征求父母意见,不考虑子女的意见。如此一来,现行登记离婚程序对离婚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儿童的基本权益容易造成负面影响。
全国政协委员区捷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建议,在离婚登记中加强儿童权益保护,别让孩子成为父母离婚的牺牲品。她建议增设登记离婚的年限,如规定登记离婚的双方婚姻关系必须持续至少1年。“此限制并不是为了限制离婚自由,而是给予双方婚后充分的磨合时间,有效防止草率离婚。”她解释说。
“建议在登记离婚中明文增设调解服务作为必经程序并设定必要的调解时间下线,给予当事人适当的冷静思考期限。”区捷认为,离婚纠纷往往含有感情、家庭等多种复杂因素,因而调解在解决婚姻纠纷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我国的实践证明,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说和、劝导等调解活动,往往可以有效避免因冲动而草率离婚。
“增加不予登记的规定,规定有未满12周岁子女的不适用登记离婚。如俄罗斯、墨西哥等国规定,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通过法院离婚。”区捷认为,儿童心智发育还不成熟,仅凭简易的双方登记手续,容易对其权益造成侵害,因此需要公权力的介入。转入诉讼离婚,法院可以通过调解、调查等活动,全面、详细地了解整个案件,在儿童最大权益原则指导下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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