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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读

浏览量:11020    作者: 日期:2022/3/28

一、宪法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所有法律中有着最高的效力。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并明确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宪法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4年9月2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就是人民俗称的“五四宪法”。1975年1月17日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俗称“七五宪法”。1978年3月5日通过了第三部宪法,俗称“七八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第四部宪法。俗称“八二宪法”。现行宪法即为1982年所颁行的宪法,并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五次进行修订。

三、宪法的主要条文

我国宪法条文主要包括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序言部分介绍了我国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的革命历程。第一章总纲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社会主义制度、权力归属、各民族平等、依法治国、经济制度、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市场经济、我国的行政区划等内容。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则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国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受教育的权利等内容。

第三章国家机构规定了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相关职权。

第四章规定了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四、最近一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修改内容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第五次宪法修正案,这是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的第五次修改。现行宪法自1982年公布施行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7年四次修改,这次宪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党的一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本次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其中包括序言的4个自然段和相关条款22条。

一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此次宪法修正案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的理论指引。

二是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宪法修正案在总纲第一条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此前“中国共产党领导”在我国宪法中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宪法序言中一共出现过五次。此次作出进一步修改,是在原有的茶础上新的强化、深化和拓展。

三是新增“监察委员会”一节。此次宪法修改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一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其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设立监察委员会。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就为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为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四是调整国家主席任期。取消了国家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

五是确立宪法宣誓制度。进一步教育和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六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更名。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七是增加关于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相关规定。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原文链接:https://www.dhyj.gov.cn/mzj/Web/_F0_0_4XEPTT7DD4A26B6BE7904560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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