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确认给付。
二、办理条件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2号),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即已扣除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三、救助供养标准
1.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
2.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正确填写身份证号。
2.户籍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正确填写户籍地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信息。
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需在线阅读并同意授权核对,通过正确书写电子签名确认。
4.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原件1份。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经办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证明材料,以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有关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重复提交。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提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直接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有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2种方式:
1.一般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3)审批权限。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审批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县级民政部门存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复印资料留存备查。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临时救助的标准和方式
1.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2.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者等价实物等方式予以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3.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且金额较小时可采取现金发放。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应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对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状态,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现金救助。
6.各地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方式等事项,由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六、办理时间、地点
1.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
七、联系方式
盈江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联系电话:0692-8180341
乡镇民政办联系电话:
平原镇 0692—8180369
弄璋镇 0692—8988017
太平镇 0692—8911497
旧城镇 0692—8977047
昔马镇 15706920576(移动座机)
那邦镇 0692—8925006
盏西镇 0692—8955165
卡场镇 0692—8944013
勐弄乡 0692—8957289
苏典乡 0692—3013103
铜壁关乡 0692—8975663
新城乡 0692—8986101
油松岭乡 0692—3013889
芒章乡 0692—8956610
支那乡 0692—8958971
盈江农场 0692—3013383
主办单位:盈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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