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民政局

关于同意成立盈江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的批复

浏览量:2369    作者:张叶青 日期:2023/5/31

寸守配,姜永寿,邵留顺,岳成明,岳洪发,赵兴文等发起人:

你们报送的申请成立盈江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的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盈江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请在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登记证书。

二、盈江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盈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盈江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依照核准的社团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盈江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按时参加年检工作,于每年5月30日前向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如有重大事项活动,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报我局备案。成立后登记事项如有变动,如法人、业务范围、章程、办公地点等变更,30日内到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盈江县民政局

                                 2023年5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