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民政局

盈江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2022年度检查的通知

浏览量:1685    作者:张叶青 日期:2023/6/2

盈江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盈江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及《德宏州民政局关于开展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的通知》(德民便签〔202371号)等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盈江实际,盈江县民政局将对盈江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开展2022年度检查。

一、基本要求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及时通知、指导、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装订成册报送盈江县民政局。

二、年度检查的范围

20221231日前经盈江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县教育体育局审批的社会组织(63个)盈江县太平镇童心幼儿园、盈江县旧城镇贺勐乐童幼儿园、盈江县旧城镇东山育智幼儿园、盈江县旧城镇海弄双语幼儿园、盈江县平原镇户勐彩虹桥幼儿园、盈江县芒章乡蓝月亮幼儿园、盈江县旧城镇弄坎童欣幼儿园、盈江县太平镇拉丙幼儿园、盈江县平原镇南朗幼儿园、盈江县盏西镇团坡幼儿园、盈江县教育公益服务中心、盈江县支那乡道宏宝贝双语幼儿园、盈江县弄璋镇南永幼儿园、盈江县弄璋镇金彩虹幼儿园、盈江县苏典乡幼儿园、盈江县平原镇柏美睿幼儿园、盈江县新城乡彩虹桥幼儿园、盈江县勐弄乡小星星幼儿园、盈江县弄璋镇边府村双语幼儿园、盈江县盏西镇遮坎村小星星幼儿园、盈江县平原镇兴和村海燕幼儿园、盈江县平原镇艺智幼儿园、盈江县太平镇滇巷幼儿园、盈江县太平镇海线幼儿园、盈江县平原镇盈蕾幼儿园、盈江县弄璋镇幼儿园、盈江县平原镇勐展幼儿园、盈江县第二幼儿园、盈江县弄璋镇新府童欣幼儿园、盈江县弄璋镇飞勐村邦巴幼儿园、盈江县太平镇璋西村幼儿园、盈江县昔马镇幼儿园、盈江县支那乡幼儿园、盈江县平原镇拱腊村小天使幼儿园、盈江县平原镇幸福幼儿园、盈江县铜壁关乡幼儿园、盈江县弄璋镇姐冒幼儿园、盈江县旧城镇幼儿园、盈江县新城乡幼儿园、盈江县平原镇华曦幼儿园、盈江县盏西镇蓓蕾艺术幼儿园、盈江县平原镇永胜幼儿园、盈江县太平镇芒允幼儿园、盈江县太平镇宝宝乐幼儿园、盈江县卡场镇幼儿园、盈江县太平镇大寨向阳幼儿园、盈江县那邦镇小博士幼儿园、盈江县芒章乡红太阳幼儿园、盈江县平原镇天天乐幼儿园、盈江县平原镇蓝天幼儿园、盈江县好宝贝幼儿园、盈江县平原镇华康幼儿园、盈江县平原镇阳光幼儿园、盈江县弄璋镇姐目幼儿园、盈江县平原镇小天才幼儿园、盈江县平原镇勐町幼儿园、盈江县勐弄乡勐典幼儿园、盈江县自行车运动协会、盈江县跆拳道、武术散打协会、盈江县第一高级中学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盈江县疾风劲草户外运动协会、盈江县篮球协会、盈江县羽毛球协会。

需注销的幼儿园2个):盈江县弄璋镇永保村麻茄幼儿园(注销)、盈江县弄璋镇青草地幼儿园(注销),请教育局督促以上两所幼儿园尽快登录系统注销。

(二)县科协审批的社会组织(11个)盈江县旧城养牛协会、盈江县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盈江县反邪教协会、盈江县养蜂协会、盈江县兰花协会、盈江县马铃薯协会、盈江县竹产业协会、盈江县蔬菜种植协会、盈江县优质稻米生产协会、盈江县草果协会、盈江县石斛产业协会。

(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的社会组织(9个):盈江县地区回族服务站、盈江县佛教协会、盈江县景颇族发展进步研究学会、盈江县阿昌族学会、盈江县傣会、盈江县傈僳族协会、盈江县基督教协会、盈江县三字爱国会、盈江县傣族民间文化发展协会。

(四)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批的社会组织(2个):盈江县昔马文化体育联谊会、盈江县民间歌舞传承(山歌)协会

(五)县工商联审批的社会组织(4个):盈江县珠宝玉石联合协会、盈江县江西商会、盈江福建商会、盈江县广西商会。

(六)团县委审批的社会组织(2个):盈江县希望公益服务中心、盈江县冒少傣勐腊协会。

(八)县卫生健康局审批的社会组织(2个):盈江县医学会、盈江县边陲驿站。

(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社会组织(1个):盈江县消费保护协会、

(十)县公安局审批的社会组织(1个):盈江县警察协会。

(十一)盈江县水利局(1个):盈江县盏西镇遮坎村用水户协会。

(十二)县委老干部局审批的社会组织(1个):盈江县老年人协会。

(十三)县委宣传部审批的社会组织(3个):盈江县书法家协会、盈江县美术家协会、盈江县互联网直播协会。

(十四)盈江县民政局(1个):盈江县益心社工服务中心。

(十五)中共盈江县委统战部(1个):盈江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十六)盈江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盈江县餐饮行业发展促进会(无业务主管单位)。

三、年度检查的时间、方法及程序

(一)年检时间

2023420日至2023731日。

(二)方法及程序

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

四、加强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系统的推广运用

按照省州关于加强“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系统推广运用工作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网上申报办理相关业务工作。从2021年2月起社会组织必须要在网上申请成立、变更、注销、修改章程、证书到期换发和遗失补办、年检等相关工作;请相关部门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火狐浏览器(版本10以上)访问登录“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ynshzz.com)按流程提示办理相关的业务。盈江县民政局将在网上受理审批成立、变更、注销、修改章程、证书到期换发和遗失补办、年检网上审批;证书查询、打印;信息补录等相关业务工作。

接受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为提高年检实效,盈江县民政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年检材料所涉及事项进抽查核实,并结合核实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综合研究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2022年度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送年检材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盈江县民政局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盈江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盈江县民政局

                                                                2023420

 

附件

盈江县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度检查的对象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经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

三、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2023年检将采取线上开展年检工作。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7月31日前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填写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2023年4月20日起,请自行访问“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ynshzz.com)——使用“法人用户”登录,点击“网上年检”—认阅读年度检查填报须知—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年检填报须知”—点击“已阅并承诺”按钮—在线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2022年度)》表单—上传《年度财务情况报告》(格式 Pdf)、上传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格式 Pdf),其中涉及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收境外捐赠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上传专项总结报告(格式 word、pdf)—按要求填报表单、上传电子材料后,若点击“暂存”按钮(可修改数据)。若点击“提交”按钮(不可修改,登记机关预审反馈“补正”,社会组织才可对信息进行修改)。

(二)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对州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2022年度)》、《年度财务情况报告》等材料进行预审。

(三)网上通过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20237月31日前,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2022年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2022年度)》及《年度财情况报告》打印成 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后,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意见。

(四)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确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五)社会团体在2022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或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或已建立党组织但未按规定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印章备案的;

6.2022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或违反规定筹集资金、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错报、漏报、瞒报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7.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8.未完成上年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9.抽查审计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2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七)其他情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按照有关信息公示要求,民政局将各参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材料按照要求提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20237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加盖年检印鉴。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