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根据云民福〔2011〕5号文件要求,符合孤儿条件的给予救助。
认定条件: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对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声明、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对申请人提交的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声明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孤儿或监护人填写《云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声明、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对的信息材料、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集中代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汇总孤儿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属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将审批结果回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孤儿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已超龄或死亡的儿童,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主办单位:盈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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