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法定身份证件为: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凡法定身份证件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事项,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出具证明。
(一)公民姓名;
(二)公民曾用名;
(三)公民性别;
(四)公民出生日期;
(五)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六)公民民族成份;
(七)公民出生地;
(八)公民籍贯;
(九)公民常住户口登记地住址。
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出具证明。
(一)户口迁移情况;
(二)住址变动情况;
(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
(四)注销户口情况;
(五)同户人员与户主间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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