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政办发〔2025〕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会),县直和中央、省、州驻盈江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盈江县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负面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盈江县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负面清单
(试行)
为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规范使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负面清单(试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
一、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规定,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的标准(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不得强占多占,不得超面积占地。
二、严格执行村庄规划,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三、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包括改建 、扩建 、翻建)及其附属设施都必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建设,不得未批先建,不得先建后批,不得超批准面积建房。
四、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给非本村村民和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
五、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房确权发证。
六、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严禁“明租实买”等行为。不能借产业发展之名占用耕地违建房屋。城镇居民、社会资本等租赁农户住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七、城乡居民合作建房必须依法申请、依规建设,不得改变宅基地住宅用地性质,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合作建房人以租赁方式取得相应农户住房的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八、严禁各类主体打着盘活利用等名义,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私家庄园和私人会馆等。
九、严禁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
十、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退出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
十一、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十二、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三、《盈江县农业农村局 盈江县自然资源局 盈江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盈江县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负面清单(试行)〉的函》(盈农函〔2025〕59号)已失效,涉及内容以此件为准。
政策解读://www.dhyj.gov.cn/mzx/Web/_F0_0_67UKZVITF323DBC0CD294768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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