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专项资金,在民宗局主要指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省级民族机动金。
(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和国家民委依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民族工作方针,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行扶持。
1.项目资金安排的指导思想。保障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突出团结发展这个主题,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 区的特殊困难,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2.项目资金的投向。对投资少、见效快,有助于解决群众温饱,带动群众脱贫致富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业重点安排;对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水、电、路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
3.项目申报。(1)要求:一是审核项目的选择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政府发展规划;二是项目要与当地政府发展规划相衔接,分清“轻重缓急”,按顺序排列安排;三是项目选择要切合实际,着重选择一些投资少、见效快、关联度强,又能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项目。(2)四结合:集中安排与分散安排相结合;民族贫困地区重点安排与一般地区适当安排相结合;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与其他渠道资金安排相结合;自力更生与国家扶持相结合。(3)程序:按照各级民委、财政逐级申报程序,严格项目申报程序,实行层层把关,逐级筛选,一年申报一批,规范动作。
4、管理。要求各级民委、财政在把好投向关的前提下,突出解决新时代民族工作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专项资金不切块、不定基数,讲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民委、财政每年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民委、财政和项目实施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年初有计划,阶段有检查验收,年底有效益总结;签订责任书,专款专用,违者按《云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二)省级民族机动金
省级民族机动金是国家为适应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发展,在财力上给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地方的一项特殊照顾。
1.项目资金的投向。机动金重点用于县以下农村小型水利(含人畜饮水)、道路(主要是乡村公路和人马驿道、桥梁)、小水电站和输电线路、教育(主要是排除危房、农职业教育和添置设备)、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对能带动群众脱贫致富的生产性项目也可适当补助。
机 2.补助对象。以贫困民族乡、村为主,同时兼顾自治民族聚居的贫困乡、村及以上单位,逐步帮助解决一些带共同性的突出的困难问题。对于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各部门统筹规划的有关建设事业,在不违背机动金使用原则和投向的前提下,适当安排。
以 3.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县民委、财政局共同调查、审核同意、填写项目申报表后,报地州、市民委、财政局,经综合平衡择优筛选后再报省民委、财政厅审批。一年一报,地州须在每年的5月底报省。
4.管理。民委、财政相互协作配合,建立项目使用报告制度做到项目安排有计划,执行过程中有督促检查,完工后有项目验收和效益总结。项目资金要有专人管理,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随意改变,并防止出现资金挪用、流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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