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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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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指南 办事程序
浏览量:17918 作者: 日期:2017/4/19
办公指南 办事程序
㈠民族事务
根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普办,公安部文件民(政)字
217
号
精神,对确定民族成份规定如下:
1
、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
国家正式认定
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
父或母
的民族成份确定。
3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
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
),其民族在
满十八周岁
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
二十周岁
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
、不同民族的公民
再婚
,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
十八周岁
以前由父母和继父,或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
满十八周岁
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
、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
、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7
、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8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规则处理:
⑴
加入中国国籍
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我国相同或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需在入籍后的
两年内
申请办理。
⑵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原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⑶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
中国国籍
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9
、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办理民族成份更改、更正、族别证明,除
须符合以上政策规定某一条款
外,还需出具确定民族成份相关原始资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等能证明民族成份的依据),所出具的资料
民族成份
如有涂改过,或不清楚
从新填写
过的,必须有派出所加盖的
更正章
才能成为依据,否则将视为私自更改,不予办理。如以上资料、依据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将不予办理相关民族成份更改、更正、族别证明等相关手续。
㈡宗教事务
1
、宗教场所的设立,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
。县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30
日内,对拟同意的,报州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州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30
日内向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30日内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2
、宗教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地在宗教事务局部门申请登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3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大小宗教培训,所要举办场所要及时向县
宗教协会
提出
书面申请
,申请要有活动、培训场地、内容、日程安排、规模、管理机制及保障措施,宗教协会签署意见后,再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方能举办活动、培训。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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