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秸秆危害极大,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造成雾霾天气。为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有效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及《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对水稻、甘蔗、玉米、烟草、油料、小麦、豆类、香蕉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以及田间地头杂草、枯枝、落叶等。
三、各村负责所辖区域的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鼓励和倡导村民小组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人。指导好农户将农作物秸秆采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五化”综合利用。
四、各村委会、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镇规划服务中心、林业站等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开展督查检查,并按照《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对不听劝阻、干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造成火灾、重大污染或道路交通等事故,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全镇群众要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可拨打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692-8925010。
那邦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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