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字〔2023〕55号
盈江明亮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697980538M
法定代表人:王良华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新城乡新龙村委会曼吊
盈江县明亮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1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号炉硅水包在通氧、冷却过程中,未采取集气罩对烟尘进行收集,烟尘成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21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8月21日现场照片及相关复印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5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在法定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0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56号)及2023年10月10日《送达回证》证据为凭。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核算,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命令: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加强烟尘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行政处罚:对你公司“1号炉硅水包在通氧、冷却过程中,未采取集气罩对烟尘进行收集,烟尘成无组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盈江县平原镇象城路下段永胜居委会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联系人:杨阳
电话:18183699521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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