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告知书

浏览量:2395    作者: 日期:2023/8/4

全县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建立主体诚信意识,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是产地准出与场准入的“通行证”。

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主体:1、全县蔬菜、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支持和鼓励农户参与。2、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3、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

三、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使用。

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依据。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执行现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承诺提供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使用非法添加物,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五、自觉接受监督。生产经营主体不得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自觉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

六、法律责任。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处罚。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参与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共同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火墙”,为保障全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而共同努力。

 

特此告知

 

盈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日

 

附件: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此合格证一式两份,随产品一份,留档一份。)

 


承诺达标合格证

我承诺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

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

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依据:

委托检测                     自我检测

内部质量控制                 自我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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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地: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开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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