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8日,盈江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对盈江县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着64瓶“金浪”氧乐果、2瓶“高农乐”氯氰· 毒死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67号》已将氧乐果、毒死蜱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该经营部持有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性使用农药除外),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调查过程】 经查,“金浪”氧乐果进货数量为:4件(80瓶),共赊销16瓶,货值金额合计:1200元,当事人召回了赊销的16瓶“金浪”氧乐果;“高农乐”氯氰· 毒死蜱进货数量为:1件(10瓶),共销售8瓶,货值金额合计:400元,违法所得:320元。以上货值金额合计:1600元,违法所得合计320元。当事人未取得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为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和“一案三书”工作制度的通知》(云农规〔2023〕2号)附件1序号142第2阶次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整(¥320.00)。
【案件启示】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农资经营门店作为销售农药的主体,在经营农药之前,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本案中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扰乱了农资市场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反映出该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利益,丧失了守法经营底线,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让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错误。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滇ICP备13004035号-1 联系电话:0692—8180259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30001 地址: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149号 邮编:67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