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农业农村局

盈江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浏览量:1363    作者: 日期:2025/10/24

一、金某某未领取拖拉机驾驶证、驾驶在规定期限内未经检审的拖拉机案

【案情摘要】 2023年10月11日,盈江县农业农村局联合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上路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驾驶的手扶式拖拉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出示拖拉机驾驶证、出示的拖拉机行驶证年检不在有效期限内。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驾驶资质,其驾驶的拖拉机注册登记日期为2008年10月28日,年检有效期截止到2014年10月28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 2023年11月29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据《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金某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 农机安全是农业生产的重要保障。拖拉机等牌证管理机械必须定期检验、驾驶人员须持证操作,这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法定红线。本案中,当事人长期无证驾驶脱检拖拉机,不仅漠视自身安全,更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隐患。案例警示所有农机操作者:必须依法取得操作资质、严格落实机械检验制度,坚决杜绝“无证驾驶”“脱检运行”等违法行为。

二、陈某某、杨某某等4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情摘要】 2024年4月7日,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向盈江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了对陈某某、杨某某等4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予起诉,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盈江县农业农村局于4月10日对4名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陈某某、杨某某等4人于2023年9月5日凌晨1点左右以食用为目的,合伙使用网上购买的手持式电鱼器到盈江县大盈江湿地公园橡胶坝下游10米左右的水域进行电鱼,被盈江县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64条,共计重0.543千克,货值2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 2024年5月15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和“一案三书”工作制度的通知》(云农规〔2023〕2号)相关规定,作出没收渔获物,并对当事人陈某某、杨某某等4人处罚款共计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渔业资源是生态基石,关系生物多样性与渔民生计。依法捕捞是法定义务,电鱼等非法行为严重破坏资源、危害生态安全及人身安全。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禁用工具电鱼,其行为灭绝式破坏鱼类资源,严重损害水域生态平衡,且极易引发触电事故,隐患巨大。案例警示所有人员:务必严守禁渔规定,禁用电、毒、炸等非法方式;了解电鱼毁灭性危害,坚决杜绝;切勿侥幸,违法必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生态损害的,须承担修复赔偿。最后,呼吁大家保护水域生态,守法人人有责。

三、盈江县某种子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备案水稻种子案

【案情摘要】 2024年5月7日,盈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盈江县某种子经营部存在经营未按规定备案水稻种的行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采购了90公斤A水稻种子、150公斤B水稻种子,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情况下以140元/公斤的价格赊销了55公斤A水稻种子、46公斤B水稻种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 2024年7月29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和“一案三书”工作制度的通知》(云农规〔2023〕2号)相关规定,作出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 种子备案管理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制度。国家对种子生产经营实行严格备案管理,旨在规范市场秩序,确保种子来源清晰、质量可靠,防止未审先推、假冒伪劣种子流入市场。本案中,当事人在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种子经营备案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水稻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扰乱了种子市场管理秩序,可能给农民种植带来潜在风险。案例警示所有种子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办理种子经营备案手续,确保所经营种子品种合法、质量合格、来源可溯。只有依法经营、规范操作,才能维护自身信誉,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共同促进种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盈江县某农资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案情摘要】 2024年4月27日,盈江县农业农村局到盈江县某某农资经营部开展检查时,在该经营部经营场所内肥料堆放处查获“海珍威”溴鼠灵毒饵,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溴鼠灵,数量共计:63袋(3.15公斤)。经立案查明,该经营部购进了1件(80袋/件)“海珍威”溴鼠灵毒饵,采购单价为:2元/袋,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已出售17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当事人获违法所得5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2024年12月31日,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和“一案三书”工作制度的通知》(云农规〔2023〕2号)相关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限制使用农药具有高毒性和高风险性,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可能导致农药的质量无法保证,不当使用限制使用农药还可能导致土壤或环境生态系统的破坏,进而对食品安全产生隐患。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案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一些隐患。借此案警示农药经营主体务必依法依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共同维护我县良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