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确保盈江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结合盈江县实际,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区
全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我县辖区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林缘,以及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区(管制区)。
二、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
(二)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牧草场、烧秸秆、烧地草、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四)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老人、小孩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野外用火、玩火。
(五)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宣传标志、瞭望台、检查站、蓄水输水、视频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干扰依法设置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对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纵火烧山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乡镇、农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以互联网宣传结合悬挂五彩旗、责任书入户、学校“五个一”等措施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切实增强群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做到森林草原防灭火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严格落实防火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实行各级领导分级、分片包干负责制,层层抓实森林防灭火工作,严格实行“四个一律”和“五项责任”。“四个一律”即凡违反野外禁火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从重从快处罚;违反野外禁火规定的公职人员除经济处罚外,一律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巡山护林(管护)员一律解除聘用合同;防范及扑救措施不力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有关责任人一律追责。“五项责任”即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林权所有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
五、强化野外火源管理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火源管控,对重点区域实行封山管理,增设检查站点,做到入山路口有人把守,凡进山人员必须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严格使用“防火码”小程序对出入林区人员进行扫码登记,无法扫码的做好纸质登记,严禁火源入山。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村民小组长与林区农户100%签订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人员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痴呆聋哑精神病等5种特殊人群和儿童100%落实责任监护人;对违规用火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六、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有火必报、卫星热点零报告和火情信息统一归口逐级上报等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要把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扑救经费,做好物资储备,确保防灭火的需要。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各乡镇、农场要切实做到快速反应,迅速处置,小火大打,科学、安全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县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行政案件的查处。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机构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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