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做好冬春季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升空气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现就弄璋镇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焚烧危害。露天焚烧秸秆释放大量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危害人体健康;在森林、村庄、加油站等附近焚烧秸秆易引发火灾,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道路旁焚烧秸秆会因烟雾造成能见度下降,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焚烧秸秆会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焚烧秸秆释放的烟雾和气体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
二、禁烧范围。整个弄璋镇辖区均为露天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政策。严禁个人和单位露天焚烧水稻、甘蔗、玉米、烟草、油料、小麦、豆类等农作物秸秆及树木落叶、田间杂草、垃圾、废塑料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鼓励群众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三、惩罚措施。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露天禁烧区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经批评教育后逾期未整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以下处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造成财产损失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弄璋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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