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弄璋镇人民政府

弄璋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畜禽屠宰相关事项的通告

浏览量:1676    作者: 日期:2025/3/10


广大人民群众、屠宰户、畜禽生产经营主体:


为全面整顿规范我镇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镇广大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有效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云南省牛羊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畜禽屠宰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屠宰户、畜禽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保证经营的生鲜猪(牛)肉质量安全,经营的生鲜猪(牛)肉,必须是屠宰场定点屠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并持证亮证经营。

二、凡筹办婚丧喜庆宴席、重大节庆活动等群体聚集性宴席会餐所使用生鲜猪(牛)肉、火烧猪必须到定点屠宰场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采购经屠宰场屠宰检疫上市销售的合格肉产品。

三、消费者购买生鲜猪(牛)肉时,应当严格查验猪胴体上是否加盖蓝色条型检疫验讫印章和蓝色圆形检验合格印章,生猪产品是否附有有效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牛产品是否附有有效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四、禁止经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鲜猪(牛)肉;禁止经营销售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生鲜猪(牛)肉;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鲜猪(牛)肉。

五、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和检疫标志;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和检疫标志。

六、辖区群众、屠宰户、畜禽生产经营主体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好环境卫生,禁止随意排放畜禽粪污、屠宰下水废弃物等垃圾。

七、处罚

1.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鲜猪(牛)肉,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生鲜猪(牛)肉;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鲜猪(牛)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进行处罚。

2.因饲养畜禽、丢弃病死畜禽、私屠滥宰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弄璋镇人民政府办公室0692-8988017

特此通告。

 

 

弄璋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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