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弄璋镇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四轮低速电动车违法行为的通告

浏览量:1591    作者: 日期:2025/9/16

于整治四轮低速电动车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盈江县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四轮低速电动车(观光车、厂区代步车、老年代步车等)非法上路行驶,扰乱通行秩序,影响交通安全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四轮低速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从即日起常态化开展整治。

二、整治范围四轮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四轮电动车。

三、整治重点(一)四轮低速电动车未办理合法注册登记手续(上牌)非法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二)四轮低速电动车违法载人、闯红灯、逆行、乱停乱放、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等违法行为;

(三)生产、销售、改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四轮低速电动车。

四、整治措施

(一)严格路面执法。加大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查管控力度,依法查处四轮低速电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强化源头治理。公安、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联动,加强对四轮低速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管,重点整治未经许可生产四轮低速电动车的企业和作坊;打击非法拼装、改装四轮低速电动车;查处销售“三无”四轮低速电动车,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四轮低速电动车违法上路行驶的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深入学校、社区、农村、老年活动中心等场所,开展针对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引导学生不乘坐四轮低速电动车上下学、老年人自觉抵制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违法上路行为,选择合法安全的出行方式。

五、法律后果(一)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对无证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对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实施闯红灯、逆行、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将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三)对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拼改装、拼装报废四轮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的,依法扣留车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道路机动车市场准入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制度,严禁未经许可无证、冒用或伪造认证标志、证书,禁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志要求的四轮低速电动车;依法查处“不需上牌、不需驾照、不需购买保险”为噱头的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行为,应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使用性能、上牌上路和驾驶证、准驾规定,并出具产品相关凭证、证明、销售发票等,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行动期间,对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途径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或提供违法线索,举报电话:0692—8181500。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选择合法合规的交通工具出行;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专项行动,并积极提供线索、进行举报,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盈江县工信科技局

盈江县商务局

盈江县教育体育局

盈江县公安局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日

文章来源:美丽盈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