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平原镇

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及变更、更正

浏览量:1704    作者: 日期:2023/9/6

一、公民民族成份登记

  (一)户口登记中的民族成份须为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二)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公民首次民族成份登记,且父母民族不相同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

  本条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二、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公民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民族成份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文章来源:勐腊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