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平原镇

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农作物秸秆禁烧区的通告(盈政发〔2023〕13号)政策解读

浏览量:1327    作者: 日期:2025/3/27

为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县域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我县露天焚烧秸秆现象突出,根据环保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研究编制盈江县农作物秸秆禁、限烧管控区域划定并草拟盈江县禁、限烧区公告,形成当地政府通告,切实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工作,依法行政,划定农作物秸秆禁烧区。

(二)制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编制划定农作物秸秆禁烧区通告,报请县政府发布,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监管工作。

二、目标任务

空气质量下降污染期间,禁烧区内禁止一切焚烧。

三、制定过程

按照德宏州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月29日,印发了《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焚烧监管相关工作的函》,要求各县市划定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和重点管控区,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批示:“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研究盈江县农作物秸秆禁、限烧管控区域划定并草拟盈江县禁、限烧区公告,报县政府审定后发布。”县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站所草拟通告(初稿),并将通告(初稿)印发乡镇(农场)、县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形成通告(送审稿),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发布。

四、范围期限

重点管控区的县城和15个乡集镇建成区周边、高速公路、国、省干道等道路沿线两侧、林地内的农地、城市面山、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防火安全范围,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期限为发布日至废止时间。

五、主要内容

(一)秸秆种类

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甘蔗、马铃薯、西瓜、烟草等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林业采伐剩余物和果木修剪枝叶。

(二)适用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禁烧区划定范围

1、重点管控区:盈江县大盈江两岸东西100米,南北风向5公里范围内。

2、县城、乡镇集镇建成区周围200米范围。

3、高速公路和国道、省、县道主干道100米、乡镇主干道公路50米范围。

4、林地、林地内的农地、城市面山、林地与农地间距100米范围。

5、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100米范围。

6、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四)限烧区划定范围

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生产区域划为秸秆限烧区。

(五)管控要求

秸秆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都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秸秆限烧区内,在重大节日和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稀释及清除期间及空气污染预警响应期间,禁止一切露天焚烧行为。具体由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研判发布,并告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六)管理规定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注意事项

七、关键词诠释

由盈江县农业农村局和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负责解释本通告条款及关键词诠释。

原文链接:https://www.dhyj.gov.cn/pyz/Web/_F0_0_64UXZ2WI26B5F7FDA2C8459893.htm

文章来源:盈江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