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户的含义
户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我国户籍管理的基本单位,也是进行户口统计的基本单位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
二、 四项变动
(一) 出生登记:指公民到派出所申报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的登记制度。
(二) 办理程序:
1、 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派出所登记户口。
2、 如新生儿在家庭接生的,凭当地村民小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到派出所落户。
3、 新生儿出生后,超过一年内为落户的,按照“户口遗失补登”办理。
(二)死亡登记:是指公民到派出所申报办理注销死亡人口户口的登记制度。
死亡登记办理注意事项:
1、 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初级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2、 在家中死亡没有上述证明材料的,由死者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方可注销死者的户口。
(三)迁入登记:是指派出所为从辖区外迁入到本辖区定居的公民注册常户口的登记制度。
迁入登记办理注意事项:
1、 本县内居民迁入我辖市,写出书面申请及其它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盖章后,到迁出地开具《户口迁移证》,后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办理迁入登记。且户口迁移证没有超过有效期(户口迁移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2、 本县外居民迁入我辖区,必须持《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到迁入地办理迁入登记。
(四) 迁入登记:指派出所为迁往本辖区以外的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出手续的登记制度。
居民办理迁出户口注意事项:
1、 市县内迁出: 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居委会签署意见到迁入派出所签署意见—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一个月内到迁入地办理迁移登记
2、 市县外迁入:迁出地办理户籍证明—持相关证明迁入地县公安局办理《准迁证》—持《准迁证》到迁出地办理《准迁证》— 持《迁移证》在一个月之内到迁入地办理迁移登记。
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常识
(一)申领对象:
1、年满16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或原件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二代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证件遗失补证、证件污损换证和持有“一代证”需要换证的
3、三岁以上儿童可以办理身份证。
(二)申领程序
1、需办证人员要到县(乡、镇)人民医院对自己的血型进行检验,并将开具的血型证明—并交给派出所,不进行血型检验的不予办理。
2、需办证人员持血型化验单和户口簿(应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人像采集(照相簿收费);照相时必须穿深色有领外衣或衬衣;不能戴任何首饰;头发要梳光滑、不能戴帽子;头发要接近自然色。
(三)收费标准
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分普通证、快证。
1、 普通证办理收费为20元人民币,领证时间为6个月;
2、 快证办理收费为40元人民币,外加15元邮寄费,共计55元人民币,领证时间为15天;
3、 二代证遗失后,需到派出所办理二代证时,收费为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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