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人申请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乡镇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特殊参保群体人员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填写《参保登记表》;
(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程序
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装档留存。
(三)县级社保机构经办程序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录入信息进行确认。
二、信息变更
(一) 参保人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携带涉及变更的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乡镇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经办程序
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变更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三)县级社保机构经办程序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三、 待遇支付
(一)通知受理
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通过按月查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二)申报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三)初审
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对村协办员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通过信息系统审核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四)复审确认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报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银系统推送发放待遇。
四、关系转移接续
(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由要转入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发起。
保险关系转移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两份)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按规定时限寄送至转出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
(二)转出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接收函》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结算转出人员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总额,通过金融机构将保险关系转移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保险关系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三)转入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五、参保关系注销
(一)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和《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二)村协办员应按规定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如果参保人员有几个法定继承人的,其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在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余额手续时,村协办员应要求继承人达成共识,确认可继承人,以避免发生矛盾。
(三)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对村委会上报的《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经办机构。
(四)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对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上报的《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注销参保终止关系,将个人账户余额及丧葬费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月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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