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
新生儿出生后,新生儿父母应当及时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婴儿户口登记(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以下材料:
(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二)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无结婚证非婚生育,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夫妻离异的,需一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在父母共同书面申请中予以明确确认。
所生子女为国境外出生的,需一并提供本人及我国公民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办结时限:6周岁以下当场办结;6-16周岁(不含)3个工作日内办结;16周岁以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特殊规定
(一)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子女落户。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的子女,应当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落户。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未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中国有关出入境证件入境,且我国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国内定居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本人及我国公民一方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3)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书面材料;
(4)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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