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苏典傈僳族乡人民政府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浏览量:2849    作者: 日期:2023/9/6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公民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民族成份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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