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全乡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现就全乡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生活垃圾。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对水稻、甘蔗、玉米、烟草、油料、小麦、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田间地头杂草、枯枝、落叶等。
三、各村负责所辖区域的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鼓励和倡导村民小组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人。指导好农户将农作物秸秆采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五化”综合利用。
四、各村、乡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等各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开展督查检查,并按照《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并函告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五、焚烧秸秆和生活垃圾是一种违法行为。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在露天禁烧区焚烧甘蔗、西瓜、马铃薯、水稻、坚果等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造成火灾、重大污染或道路交通等事故,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特此倡议农民朋友们严格遵守乡村清洁条例,自觉做到不焚烧作物秸秆及生活垃圾。
举报电话:0692-8945510
苏典傈僳族乡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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