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苏典傈僳族乡人民政府

苏典傈僳族乡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生活垃圾的通告

浏览量:21    作者: 日期:2026/4/2

为切实改善全乡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现就全乡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生活垃圾。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对水稻、甘蔗、玉米、烟草、油料、小麦、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田间地头杂草、枯枝、落叶等。

三、各村负责所辖区域的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鼓励和倡导村民小组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人。指导好农户将农作物秸秆采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五化”综合利用。

四、各村、乡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等各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开展督查检查,并按照《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并函告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五、焚烧秸秆和生活垃圾是一种违法行为。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在露天禁烧区焚烧甘蔗、西瓜、马铃薯、水稻、坚果等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造成火灾、重大污染或道路交通等事故,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特此倡议农民朋友们严格遵守乡村清洁条例,自觉做到不焚烧作物秸秆及生活垃圾。

举报电话:0692-8945510

 

苏典傈僳族乡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