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司法局警用车辆管理使用规定
为保证局机关、司法所公务用车需要,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警用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 单位警用车辆属公有财产,服务于本单位的工作,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充分管理和使用好车辆,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 单位警用车辆,钥匙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因公用车须经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无警驾证的人员不得驾车。
三、警车驾驶员因公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制式警服,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
四、警车驾驶员因公出差,要文明开车、注意形象,不准开“特权车”、“霸王车”不准酒后驾车。
五、警车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要随时爱护和保养好警用车辆,保持车容整洁。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故障或隐患要及时报修,确保出车运行安全无误。
六、警用车辆维护须报请局长同意方可修理。
七、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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