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盈江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盈政办发〔2021〕73号)的要求,盈江县司法局现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法律援助的子项(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法律援助申请指南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予以公示。
2021年8月30日
盈江县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共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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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责任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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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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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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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省、州、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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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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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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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援助 |
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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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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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指南
(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一、事项名称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法律援助(公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二、事项类别
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援助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
四、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
(一)具有经济困难证明、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或者符合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
(二)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五、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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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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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援助申请表(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
申请人填写的《法律援助申请表》(适用于告知承诺制)须为原件 |
纸质/电子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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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为复印件;代为申请的,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须为原件 |
纸质/电子 |
1份 |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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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属于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情形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 |
申请人填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须为原件;其他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为原件或者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份 |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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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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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
由申请人自行提供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份 |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
六、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定义、范围、受理须知
(一)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定义
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而接受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
(二)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如果申请人书面承诺自己同时满足两项要求,即:具有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案件受理范围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无需提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证明及其他证件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符合其中一项规定的,应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补齐相关材料后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1.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证明
2.享受农村“五保”对象的证明
3.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证明
4.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证明
5.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6.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证明
7.享受抚恤金生活的证明
8.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老年人的证明
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证明
10.军队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的证明
11.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的证明
1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证明
13.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的证明
14.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证明
15.执行军属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员员伍军人、荣立军功者的证明
16.见义勇为的证明
17.本人为农民工,请求办理支付本人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案件
18.本人是家庭暴力案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19.本人是未成年人伤害案件、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20.本人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妇女、老年人(70岁以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需要获得法律援助
21.本人是残疾人(二级伤残以上)或者家庭有残疾人亲属(二级伤残以上)且本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22.本人因某种原因目前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
案件受理范围符合以下法律援助条件
1.已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
2.属于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指定护或者属于刑事辯护全覆盖范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属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的法律帮助
4.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5.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7.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8.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9.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10.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11.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12.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13.因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4.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5.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6.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
17.办理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等)公证事项
18.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公证事项
19.办理赠与、遗嘱、继承权公证事项(公证标的金额高于50万的除外)
20.办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委托公证事项
21.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
22.办案机关已启动委托司法鉴定程序的
23.申请事项属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三)受理须知
申请人认为自己所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但应签写《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不愿意签写承诺书的,应当按照《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七、承诺办理时限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决定期限内。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更换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受援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送达受援人。受援人对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参照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异议审查受理程序处理。
八、监督投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受理时间、地点和办事窗口、投诉方法
受理地点:盈江县平原镇正义路1号
办事窗口:盈江县司法局一楼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
咨询电话:12348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08:00—11:30;14:30—17:30 投诉窗口:盈江县司法局
投诉电话:0692-8180239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正义路1号(县司法局),邮政编码679300
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zwfw.yn.gov.cn/dhyj/home—网上办事—受理机构—司法局—法律援助办理。
法律援助申请表
(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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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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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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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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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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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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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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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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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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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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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 与身份证地址一致的请打“√’,不一致的请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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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文书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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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须填写以下内容: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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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的主要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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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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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所处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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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 一审 □ 二审 □ 再审申请 □ 再审 □ 劳动仲裁 □ 仲裁 □ 执行 □ 其他 □ 行政: □ 一审 □ 二审 □ 再审申请 □ 再审 □ 刑事: □ 侦查 □ 审查起诉 □ 一审 □ 二审 □ 死刑复核 □ 申诉 □ 再审 □ 其他 □ 法律帮助: □ 值班律师 □ 认罪认罚 □ 公证 □ 司法鉴定 □ 调解仲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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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接收法律援助文书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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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文书方式 |
□ 自行前往法律援助机构领取 (选择自行前往法律援助机构领取法律援助文书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通知的时间要求前往领取;未在法律援助机构通知的时间内前往领取的,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逾期送达的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 邮寄送达 (选择邮寄送达法律援助文书的,提供的下列地址作为本人接收法律援助决定书及法律援助过程相关法律文书、材料、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如因填写内容不准确或未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告知变更事项,导致法律援助文书、材料及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选择邮寄送达方式的,请填写: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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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填写的信息内容、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自愿接受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书面核查、网络核查、公示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查证。如有不实,本人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和后果:(一)被依法终止法律援助;(二)偿付法律服务费用;(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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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法律援助(公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经济困难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5〕25号)第3、4、5、6、7条的相关规定。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经济困难证明)。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终止法律援助;
2.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3.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申请法律援助的,将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且可能成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请人承诺内容
(一)具有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1.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证明
□2.享受农村“五保”对象的证明
□3.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证明
□4.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证明
□5.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6.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证明
□7.享受抚恤金生活的证明
□8.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老年人的证明
□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证明
□10.军队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的证明
□11.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的证明
□1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证明
□13.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的证明
□14.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证明
□15.执行军属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的证明
□16.见义勇为的证明
□17.本人为农民工,请求办理支付本人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案件
□18.本人是家庭暴力案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19.本人是未成年人伤害案件、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20.本人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妇女、老年人(70岁以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需要获得法律援助
□21.本人是残疾人(二级伤残以上)或者家庭有残疾人亲属(二级伤残以上)且本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22.本人因某种原因目前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
(二)案件受理范围符合以下法律援助条件
□1.已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
□2.属于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指定护或者属于刑事辯护全覆盖范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属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的法律帮助
□4.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5.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7.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8.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9.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10.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11.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12.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13.因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
□14.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5.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6.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
□17.办理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等公证事项
□18.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公证事项
□19.办理赠与、遗嘱、继承权公证事项(公证标的金额高于50万的除外)
□20.办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委托公证事项
□21.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
□22.办案机关已启动委托司法鉴定程序的
□23.申请事项属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四、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还需填写以下文书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用于告知承诺制)》和《送达回执》。
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一)已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
(二)已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四)本人不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制的。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
(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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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个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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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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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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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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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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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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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申请人关系 |
所在单位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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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和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等。 2、家庭成员为未成年人的,“职业”一栏填写“学生”,“所在单位”一栏填写就读的学校;未读书 的,写明具体情况。家庭成员为退休人员的,在“职业”一栏注明“已退休”。家庭成员为失业或 其他无业人员的,在“职业”一栏注明“失业”或“无业在家”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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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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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 |
姓名 |
关系 |
工资性收入 |
经营性 收入 |
财产性收入 |
转移性收入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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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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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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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经营性收入包括种植、养殖、个体经营等扣除成本后获得的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与红利、租金、知识产权等。 4、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者离退休金、辞退金、人身伤害以外的赔偿、保险、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征地补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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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资产状况 |
别墅、高档住宅: 无□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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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产及其面积: 无 □ 有□ 套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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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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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款: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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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支出和其他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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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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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个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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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 (二)本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相关材料; (三)本人填写的以上信息和内容真实、准确,提交的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和后果: 1.被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2.追缴法律服务费用; 3.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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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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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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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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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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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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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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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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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送达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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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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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签字) 及代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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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无法送达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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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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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送达回执用于证明向受送达人送达了相关文书。
2.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3.受送达人收到所送达文书后,须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将本送达回执立即交给或者寄回作出送达的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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