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背景
现行立法法于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立法法的颁布施行,对完善立法体制,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2021年,党中央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等任务要求。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在历史性进程中适时修改立法法,是使立法工作、立法活动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
二、修订概况
修订前立法法共六章、105条。
修正案共40条,主要对总则、法律的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做了修改完善,没有对法律章节结构作修改。
修订后立法法共六章、120条。
为了做好立法相关工作,需要重点把握好立法法修正案以下几方面内容:
1.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修正案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对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作了完善,明确“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补充“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补充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等有关规定。
2.完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规范
在法律起草、审议环节,增加规定: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对法律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在备案审查环节,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3.完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 加强因地制宜和区域协调
一是在涉区的市立法权限中增加了“基层治理”事项,同时将“环境保护”事项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我们理解,这是鼓励地方根据基层社会治理的立法诉求进行创制性立法,以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
二是新增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
4.完善立法清理制度 加强实施效能检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法通过后的实施情况,是评估立法效果、检验立法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立改废的重要依据。现行立法法第36条、第63条分别对法律的立法中评估、后评估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修正案新增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进一步扩大了清理评估的范围。
原文:https://www.dhyj.gov.cn/sfj/Web/_F0_0_5CQ6XOG185E85CC6DB67444C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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