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司法局

盈江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浏览量:1966    作者: 日期:2024/6/21
盈江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填表说明:事项名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范表述;执法类别包含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依据要表述到《XX法》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具体内容,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实施依据
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2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4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5 对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6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8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结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11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12 对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第四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13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第五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14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第六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1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第七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16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第八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17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第九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18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第十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19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第十一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2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第十二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21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第十三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2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第十四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23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第十五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24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第十六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2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第十七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26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第十八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27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28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2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3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3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3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3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第七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3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第八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35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第九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36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因内部管理混乱而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第十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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