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黎明同志并盈江县平原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的规定,及《中共盈江县委组织部关于对张黎明同志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书》(盈组字〔2021〕69号)的要求,中共盈江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盈江县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张黎明同志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任盈江县平原镇人民政府原镇长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重大事项将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部门(单位)。
请张黎明同志接到本通知书后,将任职期间的职责分工范围、重大经济决策、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任期内廉洁自律、个人收入和出国情况)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书面材料,在审计进点之日起5日内送交审计组。
请盈江县平原镇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由彭玲任组长,成员包括冯蕾、刘芹、李冰洁。
中共盈江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盈江县审计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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