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水利局关于撤销盈江三馆一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的批复
盈江县文化和旅游局:
《盈江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请求撤销盈江三馆一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的函》(盈文旅函〔2021〕7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17年4月26日,《盈江县水利局关于准予盈江三馆一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盈水保许〔2017〕4号,批准了你单位盈江三馆一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调减三馆一中心项目用地规模相关手续的决定》〔2021〕196号),对该项目用地进行了调减,盈江三馆一中心项目用地规模,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盈江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请求撤销盈江三馆一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的函》(盈文旅函〔2021〕7号),鉴于你单位“三馆”未开工建设,“一中心”仅做了部分基础设施。盈江县水利局批准的《盈江三馆一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已无法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盈江县水利局研究,决定撤销《盈江县水利局关于准予盈江三馆一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盈水保许〔2017〕4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盈江县水利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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