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盈水安办[2021]4号关于印发《盈江县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举报制度》的通知]
盈江县水利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水利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细 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电话:0692-8185873 传真电话:0692-8185873 举报电子邮箱:yjjdg666@163.com。
第四条 盈江县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按照《安全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进行记录。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股室、站所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得到及时处理,确保辖区内水利项目安全生产正常运行。
第五条 举报内容:
(一)在生产、生活中存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及正常生产运营的各类安全隐患;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生产生活区域的各类安全隐患;
(四)生产设备、生产车辆的各类安全隐患;
(五)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章驾驶等行为;
(六)员工未进行三级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即上岗的行为;
(七)员工无证上岗的行为;
(八)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九)隐瞒不报或谎报、延报安全事故的行为;
(十)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继续带隐患作业的行为;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是安全员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责任单位、责任人做出整改计划,限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1年11月20日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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