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经我局审查决定,同意核发盈江县旧城镇天滋饮品厂(2号机井)1家取用水户的取水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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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水利局
202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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