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 水利局
盈 水罚字〔2025〕02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方福玉
住所: 盈江县*
经查,你(单位) 未经批准擅自在太平镇拉丙村委会拉丙村民小组旁大盈江河道内采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证据一:现场调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采砂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证据三:当事人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砂的经过和事;证据四:寸代林调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采砂的事实;证据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指认采砂现场及采砂机具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方福玉未经批准擅自在太平镇拉丙村委会拉丙村民小组旁大盈江河道内采砂,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给予处罚200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如下:处罚20000.00元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盈江县水利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盈江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德宏州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盈江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 盈江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盈江县水利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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