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壁关乡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农村居民用水需求和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铜壁关乡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乡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用水需求而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厂(蓄水)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章 管理责任主体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负总责,村组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服务和监管。
(一)乡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二)乡宣传办: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法规、政策进行宣传,大力推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饮水工程保护、管理的氛围。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全乡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情况的公布工作。
(三)乡经管站: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后的监督工作,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核定机制,监管水厂是否合理、合法收取水费。
(四)乡中心校:负责宣传、教育、发动中小学生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环境保护知识学习,自觉保护水环境。
(五)乡司法局:负责审查、修改各成员部门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各成员单位涉及法律、法规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
(六)乡财务室:负责辖区内供水水质监测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和监管。
(七)乡自然资源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备用水源保护区用地的规划、管理,并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用地。
(八)乡村镇规划服务中心:加强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保护,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从而优化供水布局。
(九)乡生态环境站: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州、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逐步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并指导饮用水水源地建设管理机构设立保护区标志,具备监测条件情况下的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工作,依法查处水源林保护范围的环境违法行为。
(十)乡交通运输站: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工程应急情况处理的交通保障预案,并做好应急情况的交通调配和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地方交通运力,做好物资、人员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十一)乡水管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技术指导,对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经营、维护和服务体系进行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水资源合理配置工作,维护水体自净能力,会同乡自然资源所、林业站等站所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十二)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业面源污染、农产品加工污染的防治和监管,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对种植、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严防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污染饮用水源。
(十三)乡林业站: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等相关工作。
(十四)乡卫生健康办:负责编制、实施《铜壁关乡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的管理、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以及乡镇水质检验室的建设,对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卫生质量进行定期检验、监管、监测,利用政府网络等新闻媒体等,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并向全乡人民及时公布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情况。
(十五)乡供电所:负责保证农村饮水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优惠政策。
(十六)各村:成立专门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研究解决运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指导当地村民小组成立用水合作组织,引导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制定管理机制、制度,并进行监管。制定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合理确定水价,实现良性循环,滚动发展。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用水制度,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 各行政村必须建立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合作组织即为供水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管理办法,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人员。
第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部门应及时与供水管理部门交接手续,供水管理部门负责供水。
第八条 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全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均移交所属供水管理部门,取水构筑、蓄水建筑物、输配水管道归供水管理部门所有,由供水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入户工程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九条 供水实行会长负责制,供水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具备条件的可申请公益性岗位。
第十条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二)规范操作,定期对供水构筑物、管道和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并做好记录;
(三)加强卫生防护,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饮用水进行净化和消毒,并定期报告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对水质开展快速检测,将结果记录在案;
(四)以量计征,提高水费收缴率,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使工程走向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
第十一条 供水管理部门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制定和完善设备操作规程、工作守则、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奖惩制度、计量收费制度、水质卫生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按制度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 取水坝(池)蓄水池、过滤池、检查井应密闭加盖、加锁,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加氯间、配电室、机泵房要设警示标志,各车间应当配备灭火设备,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车间,禁止非岗人员操作设备。
第十三条 供水构筑物外边界和输水管道两侧3米内为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植树等。
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农村饮水工程的,应当对工程建设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给农村饮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编制饮水工程保护方案。
饮水工程保护方案应当征得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部门的同意。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组织审查,并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服务组织;及时指导和帮助供水管理部门解决供水运行中发生的技术问题,排除故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供水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维修设施和设备,组织技术、业务培训,储备、维护应急供水、送水设备,积极开展突发事故的紧急救援、维修工作。
第十五条 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技术管理档案。
供水管理部门应将以下资料进行归档: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图表、财务清单及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量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各种规章制度、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卫生许可证、各项检测报告及检查记录等。
第十六条 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属非盈利性供水部门,暂收水资源费。
第四章 水源保护及水质检测
第十七条 各村、各村民小组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
第十八条 乡环保站要按国家规定,划定水源保护范围,严禁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九条 供水管理部门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对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划定卫生防护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 用水合作组织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和监测制度;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同时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水质。委托有水质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村及供水管理部门要制定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和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体系,协助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检测、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十二条 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饮水不安全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赔偿损失,维修或改建饮水工程。
第二十三条 如果饮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五条 供水管理部门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二十六条 供水管理部门要确保安全、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尽快通知用户。
第二十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向用水合作组织提出申请,并报乡级水行政部门备案。严禁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八条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部门同意,报乡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
第六章 水费征收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水水价核定,要进行供水成本核算。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二)支付使用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照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电价执行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四)净化处理、消毒所用的材料费和药剂费。
(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
(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
(七)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贷款及贷款利息等费用。
第三十条 联村集中供水水厂的水价,征求乡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单村集中供水价格,由供水管理部门召集村民代表大会商讨供水价格。
第三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安装计量设施,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第三十二条 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部门有权暂停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管理部门应恢复供水。
第三十三条 饮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办公经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福利等项开支,应专户储存,按规定计提折旧。当月计收水费应储存到乡级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供水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对供水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运行管理经费;乡财务室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乡水管所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工作,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由乡镇实施的,经费支出实行报账制。
运行管理经费仅用于保障公益性农村饮水工程正常供水。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将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纳入目标考核,并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管理部门(人员)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私自接水窃水者;
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八条 供水部门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供水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其所在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五)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壁关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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