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 理 对 象
二、办 理 流 程
三、所 需 材 料
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照。进入自然保护区所有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材料二:申请人的情况说明。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申请书、函或介绍信,说明科研活动的目的、人员、组织形式、进入保护区的区域、进入理由等情况,申请人签字或申请单位盖章;另附人员基本信息(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研究方向等)。
材料三:活动计划。进入保护区从事研究的人员情况、项目基本内容、研究期限、在保护区从事研究的内容和采取的研究方式等。若涉及采集动植物标本,需另附采集标本的物种名录。
材料四:长期研究(半年以上)需与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签订与研究有关的合作协议,包括双方的合作范围、权利、义务,研究项目的管理方式和项目成果的运用等。若开展工作不足半年,需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人签字或申请单位盖章。
材料提交,待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审核通过后,进入的单位和个人需与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联系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方可前往保护区开展相应的活动。
四、有 关 要 求
1.进入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服从铜壁关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管理,做好人身安全、生物生态安全等相关工作。
2.进行上述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活动结束时请务必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五、联系及咨询方式
六、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温馨提示
编 辑:章家珍
审 核:晏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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