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把酒言欢
酒终人散后,却有人酒后溺亡
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么?
法院判决
法官提醒
01
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2
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0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编 辑:孟子琪
审 核:邓云红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联系电话:0692-8975510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30001 邮箱:2208136972@qq.com 地址:盈江县铜壁关乡街道 邮编:67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