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节水型器具的通告
为推动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就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2014)标准,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禁止销售和生产、使用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产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用水器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2014),本县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该标准规定范围内的水嘴、便器及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包含花洒)、家用洗衣机、家用洗碗机产品。有关生产企业应当调整产品设计方案和生产线配置,加快技术进步,使本企业的产品性能指标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标准。有关经销、代销单位应当将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2014)标准的上述类产品彻底清出销售场所。违反规定继续生产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2014)标准的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处。继续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全县各建材或生活消费品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凡发现市场内销售的生活用水器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监督抽查发现生产、销售不合格生活用水器具的行为,除依法处罚外,应当将其违法行为录入企业信用监督信息系统。
二、限期更换各公共建筑中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全县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的办公与工作场所,各经营性、服务性、公益型公共场所,由房屋或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及时更换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2014)标准的水嘴、便器及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包含花洒)、家用洗衣机、家用洗碗机产品。县级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要加强使用节水器具的宣传和政策引导,督促上述单位更换节水型用水器具,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用水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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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章家珍
审 核:邓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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