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三重一大”议题决策前应由承办中心办公室提交工作讨论方案并书面通知班子成员酝酿,不得临时动议。
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正职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须经每位班子成员逐一先行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由党政正职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态度和意见,然后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以票决方式做出决策或决定。
三、党委研究决定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讨论决定其他“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记名投票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要据实记录,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正职的表态意见要详细记录。
四、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党政正职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有书面记录。
五、纪委书记原则上不参与业务分工,可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相关的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行使职权的人和事,要及时报告镇党委和上级纪委,一般问题由单位及时纠正,构成违纪的提请上级纪委调查处理,对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问责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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