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和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盈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盈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树立建设项目全周期管理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做好项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盈江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针对近几轮省、州、县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我县工程项目基本程序不合规不合法、建设超预算超概算等突出问题,需着力强化项目策划谋划,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研究,做实前期工作,严格项目建设程序、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机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查金鹏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彭晓波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叶 骋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永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新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朗其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番玉琴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邓铨成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黎明 云南盈江产业园区管委副主任
成 员:邵维常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兴浩 云南盈江产业园区管委产业发展局负责人
赵 磊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刘富常 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局长
张云权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陈以兴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方达超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张宏云 县司法局局长
陈立兴 县财政局局长
武必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文强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龚实宝 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局长
雷自泽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徐 健 县水利局局长
思 延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李成鹏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杨增新 县民政局局长
郗承磊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武显斌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杨 勇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庚忠 县林草局局长
杨玉萍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
杨茂盈 县统计局局长
袁 鹏 县审计局局长
刀承旭 县民宗局局长
任国良 县供销社主任
禹华强 县税务局局长
唐正勇 县法院副院长
刘艳芳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邢德军 盈恒公司董事长、农垦公司董事长
卢 明 恒隆公司董事长
15个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农场社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邵维常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曩贤永、赵磊同志兼任。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完成县委、县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替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调整发文。
意见所称全过程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投资决策、项目施工前准备、项目施工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项目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信等级的咨询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二)专项组及工作组组成人员
1.综合协调专项组
组 长:彭晓波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黎明 云南盈江产业园区管委副主任
曩贤永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赵 磊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刘富常 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局长
陈立兴 县财政局局长
杨玉萍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
邢德军 盈恒公司董事长、农垦公司董事长
卢 明 恒隆公司董事长
成 员:盈江产业园区管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盈恒公司、恒隆公司、农垦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本专项组负责统筹协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项目采购、招标指导服务工作;负责产业园区、工业商务、国有平台公司项目投资决策、项目施工前准备、项目施工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全过程管理。
2.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专项组
组 长:杨永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文强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方达超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雷自泽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李庚忠 县林草局局长
成 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本专项组负责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项目用地审批保障、规划审查、林地林堪评审等要素保障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国土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项目投资决策、项目施工前准备、项目施工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全过程管理。
3.农业水利领域项目专项组
组 长:朗其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以兴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徐 健 县水利局局长
刀承旭 县民宗局局长
郗承磊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成 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民宗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本专项组负责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水利、乡村振兴等领域项目投资决策、项目施工前准备、项目施工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全过程管理。
4.公检法司项目专项组
组 长:杨新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唐正勇 县法院副院长
刘艳芳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宏云 县司法局局长
成 员: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本专项组负责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等领域项目投资决策、项目施工前准备、项目施工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全过程管理。
5.社会民生项目专项组
组 长:番玉琴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邓铨成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云权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思 延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杨增新 县民政局局长
李成鹏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龚实宝 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局长
成 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本专项组负责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生态环境等领域项目投资决策、项目施工前准备、项目施工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全过程管理。
对不认真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控,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形成无效投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人责任。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内容
(一)项目投资决策
1.项目单位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或特大项目才需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按照程序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按照程序批复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外的项目,依规按程序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签批意见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根据《盈江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细则》(盈政发〔2019〕25号)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使用县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属重大项目建设,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根据《中共盈江县委关于进一步重申和规范县委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盈发〔2022〕13号)和《中共盈江县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盈发〔2021〕14号)县级财政投资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须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2.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招标投标意见等内容和应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金筹措方案、法律法规要求等事项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结合项目建设需要适时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地质灾害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经过评估论证按程序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3.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报送条件的相关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重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资金筹措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未落实资金来源、超出政府审定投资概算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
4.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委托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施勘察作业,提供工程勘察报告。
5.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并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重点对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概算以及项目单位项目建设绩效评估(盈财发〔2022〕199号)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6.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或者上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7.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一律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
8.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前期工作
9.初步设计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成果主要包括所有专业的设计图纸(含图纸目录、说明、设备表、材料表)、施工图预算书。施工图预算书应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文件,施工图预算额不应超过批准的工程概算总额。设计单位应配合项目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0.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工程监理、施工招标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在发布招标公告和签订项目合同时,需要说明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投资增加的,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招投标活动原则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1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
(1)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12.第十一点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未达到上述三种标准的,由项目单位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集体讨论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优选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有良好的信誉记录。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拦标价,采用拦标价方式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13.项目单位应当落实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和项目资金来源,按程序优选施工单位、设备与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
(三)项目施工管理
14.项目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制定施工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计划,经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出具意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15.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工程师签证管理制度。对隐蔽工程和工程量变更的,必须实行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和业主代表签名核实,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16.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上级要求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并将核定调整的结果抄报县发展和改革局。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签批意见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已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但超过批复规定的计划开工时间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县财政局商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全额交回政府投资资金。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7.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项目竣工验收
18.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单位按程序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验收文件,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消防、防雷、规划、绿化等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进行决算审核,审核报告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和财务决算的依据,项目单位以审核报告为依据办理资金结算及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19.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20.完成项目建设程序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建设项目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编制竣工决算财务报告,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根据县级投资项目情况,结合项目竣工结算情况,由县审计局组织每年度按不少于20%的覆盖率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审计。
21.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由项目单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类管理。
22.县发展和改革局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量力而行。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充分考虑县级财政承受能力、坚持量入为出,聚焦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谋划推进补短板、强弱项、调结构、促升级的投资项目,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后劲,确保项目实效经得住检验。
(二)坚持防范风险。要合理确定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建设内容和规模 (含主要产出)、建设工期、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模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绩效目标、运营模式等,确保项目如期落地建设、持续健康运营。严禁违规投向楼堂馆所,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坚持科学决策。要实行“先评估、后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规定,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以“个人意愿”、“领导拍板”取代、变更集体决策。
(四)坚持基本建设程序。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采购程序规定,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开工建设,防止“未批先建”、 “边建边批”、“先建后补”,防范项目 “带病”上马和形成“半拉子”工程。
以上有关依据文件与国家和省州县新出台的政策文件有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https://www.dhyj.gov.cn/tpz/Web/_F0_0_5LKQKC69CBE09197D3F641E0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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