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太平镇关于开展大气空气质量提升暨秸秆禁烧专项治理行动的公告

浏览量:590    作者: 日期:2024/4/2

全镇广大人民群众: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切实改善和提升太平镇大气环境质量,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坚决遏制秸秆焚烧不良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太平镇实际,在太平镇辖区内开展大气空气质量提升暨秸秆焚烧专项治理行动,现就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甘蔗、小麦、油菜、大豆以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着植物、枯枝落叶等。

二、太平镇全域、全时段禁止秸秆焚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各村负责所辖区域的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鼓励和倡导农户将农作物秸秆围绕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五化”利用,采取农艺、机械、生物、工业等多种措施,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稳步提高秸秆利用率。

四、太平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成立秸秆禁烧巡逻队,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巡查制度,实行全域禁烧。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制止、查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辖区内不发生秸秆焚烧现象。

五、凡违反本通告要求,擅自露天焚烧秸秆的,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干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全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891101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2日

 

文章来源:太平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