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少学生违规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德宏州公安局、德宏州教育体育局共同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州严查学生违规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对年满 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学生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200-500 元,可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严禁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对实施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500-1000 元,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严禁未满 16 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 16 周岁”。未满16 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 5-50 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四、公安机关将严查学生违规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对违规学生由其家长陪同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交警部门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给学校。
五、全州各学校和学生家长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教育责任,制止学生无证驾驶摩托车,制止不满 16 周岁的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学校应与学生家长签订责任书,发现学生违规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应通知其家长收回车辆并登记备案,也可通知所在地派出所或交警部门处理。
六、禁止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在路上玩漂移、急速拐弯、比赛超车、炫车技等危险行为,此类行为危及自己也危及到他人的生命安全。
七、广大学生及其家长要深刻认识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养成守法、安全、文明出行的好习惯。
特此通告
德宏州公安局 德宏州教育体育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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