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对应急期受灾群众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救助对象与标准。
(一)应急救助
1.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2.救助标准: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为10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
1.救助对象: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
2.救助标准:对启动省级Ⅰ级、Ⅱ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3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原则上为90天;对启动省级Ⅲ级、Ⅳ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原则上为90天。
(三)旱灾救助
1.救助对象:因旱造成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2.救助标准:一个旱灾过程按照人均9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
(四)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1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2.救助标准: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20000元标准发放抚慰金。
(五)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1.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倒塌房屋: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2.救助标准:对高寒寒冷地区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户按照户均28000元进行救助,一般损坏农房按照户均2800元进行救助;对一般受灾地区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按照户均20000元进行救助,对一般损坏农房户按照户均2000元进行救助。积极鼓励并推动农村居民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并依保险合同享受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理赔。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1.救助对象:因灾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中央和省适当给予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补助,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人员,按其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
2.救助标准:
(1)具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具有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3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 视情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15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酌情发放救灾衣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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