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理解《德宏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的出台背景、主要依据及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依据
为不断提升草原资源管理水平,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统筹推进草原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4〕2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在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德宏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明确全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
二、目标任务
到2024年末,形成州、县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确保全州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为推动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州委“三支柱一标杆”主攻方向筑牢生态根基。
三、主要内容和核心举措
《方案》主要从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划定范围、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5个方面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作出了安排。
(一)总体目标部分。到2024年底,形成州、县基本草原划定成果。
(二)基本原则部分。提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分类指导、科学划定,统筹协调、做好衔接的划定原则。
(三)划定范围部分。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明确的15.37万亩草地面积为底数,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且不受面积限制,应划尽划。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部分。按以下流程推进:2024年6—7月做好划定工作全面开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8—9月,组织开展划定工作;10月,进行质量检查;11月,完成初步成果公示和成果审查;12月,完成成果验收、成果认定公告。基本草原划定后,坚持严格保护管理。
(五)工作要求。从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技术培训、严格质量管理,积极筹措资金、提供经费保障,创新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等5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四、核心举措
(一)政府主导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基本草原划定的责任主体,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林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电力、新闻办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二)基本草原划定范围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明确的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坚持草原生态功能优先,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不受面积限制应划尽划,确保全州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做到科学合理划定基本草原。
(三)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已列为重点项目清单选址范围,已征占用等改变用途,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草地,依法依规适度调出基本草原,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同时,预留不低于基本草原划定面积10%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原则上储备区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5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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