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政告〔2025〕1号
为加强对盈江县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结合盈江县实际,经盈江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盈江县境内新增昔马、苏典、卡场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昔马水文站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一百五十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
(二)苏典水文站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
(三)卡场水文站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百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昔马水文站: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二)苏典水文站: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三)卡场水文站: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
(二)取土、挖砂、采石、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2025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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