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太平镇集镇街道集中整治提升的通告

浏览量:60    作者: 日期:2026/6/23

太平镇集镇区沿街单位、商住户、流动经营户、广大群众:

为彻底解决太平镇集镇街道占道经营、以路为市、乱停乱放、环境杂乱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经营,畅通交通,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太平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集镇街道开展人居环境、经营秩序、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提升行动,后续转入常态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630日为集中整治提升阶段,期满后全面转入常态化整治。

二、整治责任单位

由太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二所、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太平镇边防和平安法治办公室、太平派出所、太平司法所、太平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整改;对不听劝导、拒不整改的,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二所、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处罚;对故意刁难、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治范围

1.太平镇集镇内所有街道(省道S332芒那线太平段:芒瑟桥至太平中学路段公路两侧)。

2.太平镇集镇农贸市场内及周边(太平镇农贸市场路口至太平镇农贸市场内)。

四、整治重点

1.集镇街道内违规摆摊设点、以路为市、占路为市、占道维修清洗车辆等行为。

2.临街商铺出店经营、超摊位摆放、占道堆放货物/杂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违规搭建棚架、太阳伞、遮阳伞//布,下水道盖板摆放广告牌、垃圾桶,门前乱挂横幅、张贴广告、晾晒衣物,乱倒污水、异味扰民,无照经营、缺斤少两、非诚信经营等行为。

3.机动车辆未按照07:00—19:00禁停时段在路面停放,摩托车(含电动车)、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未按规范停放在下水道盖板后面等乱停乱放行为。

4.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随意丢弃垃圾,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等行为。

5.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乱堆废旧物品、私搭乱建,向河道及周边随意倾倒垃圾等行为。

五、整治措施

1.优化集镇农贸市场功能分区。按蔬菜、肉类、水产、水果、服装、干货、本地特色农产品、小吃等品类划定专属经营区域,设置自产自销便民摊位。

2.明确严禁摆摊区域。

1)芒瑟桥至街子桥头路段公路两侧,严禁在下水道盖板上及公路路面上摆摊占道经营。

2)街子桥头至太平中学路段公路两侧,严禁占用公路路面区域摆摊占道经营。

3)太平镇农贸市场路口至太平镇农贸市场路段两侧,严禁占用车辆通行主干道、超过商铺区域占道经营。

3.规范摆摊经营秩序。商铺严禁占用下水道盖板经营,不得占用门前公共区域摆放商品、杂物;流动摊贩不得超出划定经营边界,不得占用路口、消防通道、人行道及车辆通行主干道摆摊,非赶集日,一律进入农贸市场内经营,赶集日,按照工作人员安排在指定区域内临时摆摊。

4.规范垃圾处理。沿街商住户及流动摊贩须按可腐烂、可再利用、可填坑垫道、其它垃圾等四类做好投放,农贸市场及各摊贩经营区域设置垃圾桶,严禁向河道、路边、空地等乱倒垃圾、污水。

六、整治要求

1.任何单位、商住户和个人不得在集镇街道内以路为市、占道经营、摆摊设点、污损路面,所有商户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保持责任区域整洁有序。

2.所有流动摊贩须进入农贸市场及划定的摆摊区规范经营,严禁在农贸市场及划定的摆摊区以外、街道两侧、交通路口等区域占道经营。

3.严禁占用集镇街道、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坚决清理街道两侧乱堆乱放、私搭乱建等违规设施,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将依法组织清理、依法处罚。

4.所有过往车辆必须按规范停放在指定区域,严禁在街道中心、路口、消防通道及摆摊区乱停乱放,违规车辆将交由太平派出所、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处罚。

5.凡拒不执行本通告内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自行承担。

6.全镇上下要共同维护人居环境整治成果,沿街单位、商住户、流动经营户要主动配合整治行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广大群众可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倒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692-8911013

太平镇党委、政府热忱欢迎四方客商前来太平经营发展,愿与全镇群众携手共建安全有序、干净整洁、宜居宜业的集镇,共同推进建设美丽幸福太平。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太平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