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乡镇标准释义》
【标准原文】
本标准适用于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市建成区之外的乡镇)的地方。标准中未作说明的均指建成区。
【标准释义】
国家卫生乡镇申报范围为县(市)建成区之外的乡镇。标准内明确为“辖区内”的条目指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内,未作说明的指建成区范围内。建成区是指市政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建设地段。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标准原文】
(三十五)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诊室)、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
【标准释义】
136.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参考文件:《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
137.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参考文件:《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发热门诊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标准原文】
(三十六)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多措并举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服务。
【标准释义】
138.辖区内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服务模式,统筹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加强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管理,强化预防接种工作管理,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39.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进一步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儿童健康服务网络,增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多措并举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参考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
140.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持续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养结合能力。[参考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标准原文】
(三十七)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加强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标准释义】
141.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将社会心理健康监测、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辖区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重大事件发生时能及时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干预等心理疏导措施,处理急性应激反应,预防和减少极端行为、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
142.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在辖区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调整治疗方案等。[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
143.定期开展面向公众的心肺复苏等急救知识和技术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和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急救知识和基本技能,促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全民普及,引导公众正确处理突发急救事件。
【标准原文】
(三十八)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无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标准释义】
144.加强医疗服务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落实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制度,依法严厉打击设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完善医疗机构的安全防范机制,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尚不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巡逻必到点)。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警务室(站)民警应当组织指导医院开展安全检查、巡逻防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参考文件:《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145.近3年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
14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的监管,推动工作落实。
147.辖区内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医疗机构内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中无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执业行为。
148.采供血机构无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行为。辖区内无组织他人卖血液、原料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单采血浆站无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等违法行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无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49.辖区内各种媒体及宣传场所(包括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均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无超出规定内容的其他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中无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的宣传内容,无对医疗机构名称、资质、荣誉、规模、医资力量等作虚假宣传。无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包括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宣传中无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无以义诊名义发布虚假违法医疗服务信息行为。打击虚假医药广告,惩处不实和牟利性误导宣传行为。
【标准原文】
(三十九)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
【标准释义】
150.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有效组织、动员、协调单位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病媒生物控制。建立居民虫情报告和防制咨询渠道,对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有记录、有落实、有反馈。[参考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城镇》(GB/T27775—2011)]
151.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治理要求:
(1)河流、湖泊、沟渠、池塘、景观水体等大中型水体采取疏通、换水、养鱼等措施。
(2)瓶瓶罐罐、轮胎、竹筒、坑洼等各类小型积水,采取翻瓶倒罐、清除、遮盖、填平等手段。
(3)乡镇雨水道口,采取疏通的方式,避免形成长期积水,必要时可投放环境友好的杀蚊幼剂。
(4)垃圾中转站、垃圾桶、果皮箱等管理到位,垃圾及时清运,并定期对垃圾容器底部的陈旧性垃圾一清到底,避免蝇类孳生。楼栋垃圾通道封闭,厕所、垃圾运输车辆等管理良好。
152.建成区鼠、蚊、蝇、蟑螂密度控制在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的C级控制水平。实施防制时,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无证和私自混配的杀虫剂或杀鼠剂,做到科学、合理用药,无过度用药现象。根据病媒生物的危害情况,适时开展日常防制活动和自查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组织专项控制活动。[参考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GB/T27770—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蚊虫》(GB/T27771—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蝇类》(GB/T27772—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蜚蠊》(GB/T27773—2011)]
153.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方面要求。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店、食品店、食品加工场所以及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食品点位等,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重点场所具体做到:
(1)门、窗:餐饮、食堂等门口安装防蝇帘或风幕机等设施,或使用旋转门、自动闭合门等,若使用纱门、纱窗,网纱密度≥16目。门缝隙<6mm,木门和门框的下端使用金属包被,高300mm。食品、粮食库房门口有挡鼠板,高600mm。门、窗无玻璃破损。
(2)箅子和地漏:厨房操作间下水道出水口有金属竖箅子(栏栅),或排水沟有横箅子,箅子缝隙<10mm,且无缺损,地漏加盖。
(3)管线孔洞:堵塞通向外环境的管线孔洞,没有堵死的孔洞,其缝隙≤6mm。
(4)排风扇:排风扇或通风口有金属网罩,网纱密度≥8目。
(5)灭蝇灯:食品加工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电击式灭蝇灯不得悬挂在食品加工区及就餐桌的上方。
(6)防蝇柜(罩):农贸市场、超市(人流较大的场所)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点位,加装防蝇柜(防蝇罩)或使用冷藏柜,不得暴露销售。
乡镇数据评价指标
1.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
目标值:≥90%
定义:创卫乡镇群众对乡镇卫生状况满意程度。
计算公式: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对该乡镇卫生状况满意的群众数量/该乡镇参与卫生状况满意率调查的群众数量)×100%
备注:开展卫生创建的乡镇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通过抽样调查,随机抽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社区居民、单位职工、学生、游客等群体,采取问卷调查、电话随访、街头拦访等多种形式,调查群众对城镇卫生状况的满意程度。
2.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
目标值:100%
定义: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
计算公式: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年末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年末该地区社区总数×100%
备注:应设置一种及以上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包括球类运动场地、健身步道、室外健身器材、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等。
3.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的比例
目标值:>38.5%
定义:某时期某地区经常体育锻炼人数占比该地区同时期常住人口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的比例=(某时期某地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该地区同时期常住人口总数)×100%
备注: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的制度,报经本地区统计部门批准开展本地区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得出本地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情况。根据本地区调查样本各年龄组统计结果,按年龄人口总体构成进行标准化换算后,综合统计计算所得。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频度3次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持续时间30分钟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的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
4.道路装灯率
目标值:100%
定义:所有道路规范安装路灯,全面消除道路暗盲区。
计算公式:无。
备注:无。
5.主次干道每日保洁时间
目标值:≥16小时
定义:对主次干道全天进行普扫保洁的时间长度。
计算公式:无。
备注:无。
6.街巷路面每日保洁时间
目标值:≥12小时
定义:对街巷全天进行普扫和保洁的时间长度。
计算公式:无。
备注:无。
7.乡镇下水道管网覆盖率
目标值:>70%
定义:乡镇建成区内下水道管网覆盖区域面积占乡镇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乡镇下水道管网覆盖率=乡镇建成区内下水道管网覆盖区域面积/乡镇建成区总面积
备注:本指标适用于乡镇。
8.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目标值:80%
定义: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生活垃圾产生量(以清运量代替)的比例。
计算公式: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年末某乡镇范围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备注:无。
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目标值:达到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定义:符合国家农村户厕卫生规范的卫生厕所农户数占当地农村总户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年末某地区农村卫生厕所户数/同期该地区农村总户数)×100%
备注:无。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目标值:100%
定义: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比例。
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个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总个数
备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11.学校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
目标值:>70%
定义:某地某年配备学校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的中小学校比例。
计算公式:学校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年末配备学校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的中小学校数/年末中小学校总数)×100%
备注: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统计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统计专(兼)职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
12.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
目标值:100%
定义:某地某年开展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学校比例。
计算公式: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学校数/学校总数)×100%
备注:本指标按学年统计。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应符合《〈体育与健康〉教学改革指导纲要(试行)》要求。
13.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
目标值:≥1小时
定义:指中小学生每天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
计算公式:无。
备注:无。
14.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
目标值:100%
定义:某地某年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的中小学校比例。
计算公式: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的学校数/学校总数)×100%
备注:本指标按学年统计。眼保健操要求参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指南(更新版)》。
15.中小学生近视率
目标值:逐年下降
定义:某地某年中小学生近视人数占全部中小学生的比例。
计算公式:中小学生近视率=(中小学生检出近视人数/中小学生总数)×100%
备注:本指标按学年统计。6岁以上儿童青少年裸眼远视力<5.0时,通过非睫状肌麻痹下电脑验光,等效球镜(SE)≤﹣0.50D判定为筛查性近视。无条件配备电脑验光仪的地区采用串镜检查,正片(凸透镜)视力下降、负片(凹透镜)视力提高者,判定为筛查性近视。
16.中小学生肥胖率
目标值:逐年下降
定义:某地某年中小学生肥胖人数占全部中小学生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中小学生肥胖率=(中小学生检出肥胖人数/中小学生总数)×100%
备注:本指标按学年统计。儿童肥胖参照《学龄儿童青少年超重与肥胖筛查》(WS/T586—2012)。
17.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
目标值:>90%
定义:指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其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比例。
计算公式: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总数)×100%
备注:无。
18.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目标值:≥90%
定义:年内辖区内某疫苗应接种适龄儿童完成该疫苗免疫接种的比例。
计算公式: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年内辖区内某疫苗实际接种人数/年内辖区内某疫苗应接种人数)×100%
备注:以街道(乡、镇)为单位计算。应接种人数是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规定应接种某疫苗的适龄儿童人数。实际接种人数是某疫苗应接种适龄儿童中实际接种该疫苗的人数。报告的疫苗种类及数量根据国家免疫规划规定执行。
19.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
目标值:≥95%
定义:年内辖区内居住满3个月以上适龄儿童中已建立预防接种卡、证的人数比例。
计算公式:建卡、建证率=(年内辖区内居住满3个月以上适龄儿童已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儿童数/年内辖区内应建立预防接种卡、证人数)×100%
备注:应建立预防接种证人数指年内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岁—6岁儿童数。
20.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目标值:≥90%
定义:年内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按年龄要求接受生长监测或4:2:1(城市)、3:2:1(农村)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等)的儿童数占该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管理总数(建卡人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年内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完成系统管理人数/年内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管理总数(建卡人数)×100%
备注:无
21.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率
目标值:≥90%
定义:年内辖区内接受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率0—6岁儿童人数占该辖区内0—6岁儿童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率=(年内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年内辖区0—6岁儿童总数)×100%
备注: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指0—6岁儿童当年接受1次及以上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人数。
2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
目标值:≥85%
定义:年内辖区内登记在册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的患者所占比例。
计算公式: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年内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年内辖区内登记在册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100%
备注:规范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23.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
目标值: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定义:指建成区范围内室内和室外环境中鼠、蚊、蝇、蟑的密度。
计算公式:鼠类、蚊虫、蝇类和蜚蠊密度控制水平的计算方法,分别按照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GB/T27770—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蚊虫》(GB/T27771—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蝇类》(GB/T27772—2011)和《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蜚蠊》(GB/T27773—2011)规定的统计方法计算。
备注:蚊、蝇密度包括卵、幼虫、蛹和成虫的密度;蟑螂密度包括卵、若虫和成虫密度。餐厅、后厨、超市食品区等大通间,按每15㎡作为一个房间计算。
24.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
目标值:≥95%
定义:指建成区范围内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店、食品店、食品加工场所以及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食品点位等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防鼠设施的合格程度,用百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防蝇防鼠设施合格率=(合格房间数/应建立防蝇防鼠设施房间总数)×100%
备注:防蝇防鼠设施房间数按自然房间数计算;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食品点位,按每15㎡作为一个房间计算。
注:评价指标和目标值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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