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1008    作者:盈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日期:2016/8/17

根据《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盈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对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总量和计算机台数限制。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取消文化行政部门对上网服务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要求,取消对上网服务场所计算机数量的限制。

二、经营场所应具备的条件

1、场所最低营业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2、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3、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申请人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资金信用证明;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6、公安部门信息网络安全批准文件;

7、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具体办理事宜,请前往盈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便民中心)文体广电旅游局窗口咨询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