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或非国有馆向国有馆出借二级以下文物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28项)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3号)非国有馆向国有馆出借二级以下下放到州级审批报省级备案,省级仅审批一级。
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借用的文件 ;3.借用文件或协议书,包括意外事故的处理 ;4.馆藏文物档案复印件,出库手续等 材料;5.馆藏文物的安全保护方案 ;6.州级文物部门的审批意见;7.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它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申请书。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不属于职权范围之内的,告知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准予的告知理由——准予的,送达批复文件。
办理地点:德宏州芒市机场大道中段西侧(芒市机场斜对面)(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3楼文博科)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692-2131839 监督电话:0692-2119326
二、事项名称: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29项)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1.维修修缮申请;2.由对应文物级别资质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方案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不属于职权范围之内的,告知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准予的告知理由——准予的,送达批复文件。
办理地点:德宏州芒市机场大道中段西侧(芒市机场斜对面)(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3楼文博科)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692-2131839 监督电话:0692-2119326
三、事项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30项)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主席令第84号)第20条: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申请材料: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2.建设工程遗址批准文件;3.保护措施具体方案;4.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文物局批准相应工程方案的批文。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不属于职权范围之内的,告知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审查,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同意的,出具《XXX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的审查意见书》——申请人持文物局出具的《XXX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的审查意见书》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可根据当事人便利性要求,出具和送达电子版的《审查意见书》。
办理地点:德宏州芒市机场大道中段西侧(芒市机场斜对面)(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3楼文博科)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692-2131839 监督电话:0692-2119326
四、事项名称: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31项)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部门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中第50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申请材料:1.法人身份证;2.改变用途的申请书(说明理由);3.文物改变用途后确保安全的方案预案。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不属于职权范围之内的,告知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准予的告知理由——准予的,送达批复文件。
办理地点:德宏州芒市机场大道中段西侧(芒市机场斜对面)(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3楼文博科)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692-2131839 监督电话:0692-2119326
五、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32项)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规
申请材料:1.法人、经办人身份证;2.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申请书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符合不予受理情形——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现场勘查和专家评估(非必备环节)——审查机构审查材料,作出审查意见(对于涉及大型工程的代为转报云南省文物局组织调查评估)——出具《审查意见书》,并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可根据当事人便利性要求,出具和送达电子版的《审查意见书》1.《在XXX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XXX建设工程的审查意见》;2.《XXX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
办理地点:德宏州芒市机场大道中段西侧(芒市机场斜对面)(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3楼文博科)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692-2131839 监督电话:0692-2119326
六、事项名称: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33项)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改变用途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申请材料:1.法人、经办人身份证;2.博物馆注册备案登记材料;3.处理文物或标本的清单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不属于职权范围之内的,告知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审查——组织专家评估提出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准予的告知理由——准予的,送达批复文件。
办理地点:德宏州芒市机场大道中段西侧(芒市机场斜对面)(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3楼文博科)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692-2131839 监督电话:0692-2119326
七、事项名称: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30项)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部门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中第50项。
申请材料:1.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后的文物保护具体措施;2.申请书;3.出资修缮的政府有关部门签署的修缮情况说明及意见;4.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的证明材料;5.受转让、抵押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不属于职权范围之内的,告知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准予的告知理由——准予的,送达批复文件。
办理地点:德宏州芒市机场大道中段西侧(芒市机场斜对面)(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3楼文博科)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692-2131839 监督电话:0692-2119326
行政确认
一、事项名称: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58项)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条件: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第九条第二款: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申请材料:1.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文物清单并附省文物鉴定站鉴定意见书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符合不予受理情形——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现场勘查和专家评估(非必备环节)——审查机构审查材料,作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意见书》,并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可根据当事人便利性要求,出具和送达电子版的《审查意见书》。
办理地点:德宏州芒市机场大道中段西侧(芒市机场斜对面)(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3楼文博科)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692-2131839 监督电话;0692-2119326
二、事项名称:文物认定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60项)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条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三条第一款: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第五条第一款: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第九条: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申请材料:身份证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符合不予受理情形——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专家评估或咨询省内专家(非必备环节)——审查机构审查材料,作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意见书》,并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可根据当事人便利性要求,出具和送达电子版的《审查意见书》。
办理地点:德宏州芒市机场大道中段西侧(芒市机场斜对面)(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3楼文博科)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692-2131839 监督电话:0692-2119326
三、事项名称: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66项)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条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1.法人代表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鉴定资质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符合不予受理情形——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现场勘查和专家评估(非必备环节)——审查机构审查材料,作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意见书》,并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可根据当事人便利性要求,出具和送达电子版的《审查意见书》。
办理地点:德宏州芒市机场大道中段西侧(芒市机场斜对面)(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3楼文博科)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692-2131839 监督电话:0692-2119326
四、事项名称: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58项)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条件: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第九条第二款: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申请材料:1.法人代表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文物清单(附图);3.相关鉴定资质单位鉴定意见书。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符合不予受理情形——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现场勘查和专家评估(非必备环节)——审查机构审查材料,作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意见书》,并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可根据当事人便利性要求,出具和送达电子版的《审查意见书》。
办理地点:德宏州芒市机场大道中段西侧(芒市机场斜对面)(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3楼文博科)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692-2131839 监督电话:0692-2119326
五、事项名称: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的批准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67项)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条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1.申请书;2.建设部门批准工程的批文;3.工程设计施工方案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符合不予受理情形——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现场勘查和专家评估(非必备环节)——审查机构审查材料,作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意见书》,并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可根据当事人便利性要求,出具和送达电子版的《审查意见书》。
办理地点:德宏州芒市机场大道中段西侧(芒市机场斜对面)(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3楼文博科)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692-2131839 监督电话;0692-2119326
其他行政权力
一、事项名称:县级馆藏文物档案备案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69项)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条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1.申请书;2.文物清单资料;3.相关鉴定资质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符合不予受理情形——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现场勘查和专家评估(非必备环节)——审查机构审查材料,作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意见书》,并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可根据当事人便利性要求,出具和送达电子版的《审查意见书》。
办理地点:德宏州芒市机场大道中段西侧(芒市机场斜对面)(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3楼文博科)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692-2131839 监督电话;0692-2119326
公共服务
一、事项名称:文物保护单位信息查询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77项)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条件: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5〕36号)、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
申请材料:无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符合不予受理情形——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现场勘查和专家评估(非必备环节)——审查机构审查材料,作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意见书》,并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可根据当事人便利性要求,出具和送达电子版的《审查意见书》。
办理地点:德宏州芒市机场大道中段西侧(芒市机场斜对面)(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3楼文博科)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692-2131839 监督电话:0692-211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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